起诉书显示,陈英旭将苕溪课题第10子课题的部分科研任务交由浙江工业大学生物与环境工程学院副教授金赞芳负责,共拨付金赞芳课题组专项科研经费共计320万元。金赞芳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这320万元中,双方合同约定其中的200万元由波易公司支配使用。
检察机关认为,2010年11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陈英旭授意其学生杨尚源、梁志伟多次采用编造虚假技术服务合同、开具虚假发票等手段,将金赞芳课题组专项科研经费共计178.2077万元套现,非法占为己有。
村官侵占征地补偿款
身为广西桂林市雁山区柘木镇苏家村委副主任的苏双连和苏家村村民小组长的苏征连,他们不是利用自己的职务和权力为村民办实事,而是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将配偶的名字混同于发放正常征地款名单里的方式,共同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集体征地款。最终均被判处有期徒刑。7月14日下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苏双连、苏征连职务侵占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被告人苏双连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苏征连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现年39岁的苏双连与现年54岁的苏征连在2002年5月至2005年5月期间,先后担任桂林市雁山区柘木镇苏家村委副主任和苏家村村民小组长。
2004年6月23日桂林市因修建灵三高速公路,而征用桂林市雁山区柘木镇苏家村委会苏家村的土地。征地期间桂林市雁山区柘木镇人民政府委托苏双连、苏征连与苏开送、苏凤名、苏社才(均已判刑)协助苏家村委会苏家村的征地工作,并领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其它用地费等合计人民币3501698.61元。2004年7月27日该土地款全额转入桂林市雁山区柘木镇苏家村经济合作社的活期结算账户。
2004年9月5日,苏征连、苏开送、苏凤名、苏社才共同签字确认从00693的集体活期结算账户取款1463277.54元用于发放征地补偿款,苏双连、苏征连伙同苏开送、苏凤名、苏社才用各自配偶的身份证在桂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柘木信用社开立账户并将自己及配偶的名字均列入本村征地费分配清单。同时,提供分配清单委托桂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柘木信用社采取批量划款的方式将该款项向村民发放,苏双连、苏征连及苏开送、苏凤名、苏社才除自己应享有的征地款外,还将土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61695.2元存入以各自配偶名字开设的银行账户占为己有。其中苏征连分得人民币34339.04元,苏双连分得人民币34539.04元。2010年2月14日、3月17日,苏征连、苏双连先后被刑事拘留。
该案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双连、苏征连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认定被告人苏双连、苏征连犯贪污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被告人苏双连、苏征连不服,均提出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苏双连、苏征连身为桂林市雁山区柘木镇苏家村副主任和苏家村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将配偶的名字混同于发放正常征地款名单里的方式,共同将村民小组的集体财产人民币161695.2元,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审法院对苏双连、苏征连的行为定贪污罪不当,因此,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