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以爆炸罪,故意杀人罪,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王建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爆炸罪,故意杀人罪,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王飞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王建福、王飞云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王建福、王飞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二被告人均系爆炸和故意杀人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虽被害人一方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王建福案发后自动投案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和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1月1日上午在宣告上述裁定后,依法安排了二罪犯会见其亲属,之后,对二人依法执行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