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军工单位四人被策反,涉嫌泄露国防机密
近期,四川省国家安全机关展开了代号为 扫雷的专项行动,一举抓获了4名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人员。这4个人都从业于同一家国防军工单位,互相之间并不认识,却分别被境外的间谍情报机关发展利用。北晚
冒充境外采访人员 化身网友购资料
去年10月,该国防军工单位热表车间的90后青年文某像往常一样玩手机QQ, 在附近的人一栏中弹出一名网友H,资料显示附近单位职工需要兼职的请联系我。在文某表明自己是国防军工单位员工的身份后,H自称是境外某报社的记者, 希望文某能够提供工作中接触到的内部资料,并承诺每月支付3200元的报酬。在利益的驱使下,文某先后多次向H提供了所在单位生产军品的型号、月产量等涉密信息。
假冒猎头公司 以百万年薪拉拢诱惑
2016年,参加工作近十年的吴某有了离职的想法,他在某招聘网站上投放了简历,并留下了联系方式,工作履历一栏中表明有某国防军工单位的工作经历。不久,吴某收到某猎头公司发来的电子邮件,对方通知吴某被聘用,工作内容就是提供该国防军工单位尚未公开的内部信息,年薪高达50万至120万。面对如此丰厚的报酬,吴某动了心。
利用被策反人员 发展新关系搜集情报
2013年初,在四川国防军工单位技术部门供职的李某接到亲戚的电话,称境外朋友S想了解一些航空航天方面的知识。在亲戚的多次劝说下,李某与S建立了联系。S以公司做市场调查为由,要求李某利用工作之便搜集航天航空方面的期刊、杂志、论文等资料。由于单位内部资料管理较严,李某多次借阅资料未果,没能如期完成S交代的任务。李某向S推荐了在某航空航天大学读研究生的同学成某,导致成某被策反,李某也成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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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正确的罪名表述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2、本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故意或过失地泄露国家重要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家保密法规,主要是指1978年以后的几个保密法规。各个有关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集体经济组织等,凡是依据上述当前有效的保密法规所规定的保密范围、保密制度和职责、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所作的具体保密规定,教师国家保密法规的具体实施规定,违反了这些具体实施规定的,必然违反保密法规,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都认为属于违反国家保密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