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个人意愿,组织引导其参加短期技能培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退役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以免费参加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教育;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经安臵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在退役后二年内免费参加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教育。
退役士兵退役一年以上参加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入伍前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服现役期间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二年内允许其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主选择调换专业、免修军事技能训练,享受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考研、高职升学优惠等政策。
士兵退出现役后,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具有普通高职(专科)学历的,可以申请免试进入本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习;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和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第二十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原工作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臵;原工作单位分立的,由退役士兵选择的分立后的单位负责安臵;原工作单位撤销的,由其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责安臵。
第四章安排工作
第二十一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十二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臵,保障其退役后第一次就业。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区),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制定全省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臵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