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规定的支医人员,由服务地相应医疗机构出具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帮助办理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手续,确保他们能顺利参加考试。
5、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符合报考条件,在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省内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在同等条件下招生单位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至服务期满。高职(高专)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可免试入读我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
6、服务期间,由各级政府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档案保管等人事代理服务,并建立期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专门人才数据库,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服务,帮助其落实就业单位。有创业意愿的,及时纳入当地“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等,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公共服务,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7、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或进入国有企业就业的,其服务期间计算工龄,支教服务期间计算教龄,其参加工作时间按其到基层报到之日起算。其中:被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高于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按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标准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被事业单位聘用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本单位相同学历新聘用人员定级工资标准确定。
凡通过享受政策待遇,被录(聘)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不再重复享受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专门职位、报考事业单位加分和基层事业单位考核聘用等就业优惠政策。
七、管理服务
(一)落实《福建省省级“三支一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坚持“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培养和使用相结合、管理和服务相结合,加强安全健康管理,做好毕业生户口、档案、组织关系接转、日常管理、年度考核、服务期满考核及期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就业跟踪服务等工作。
(二)对管理服务不到位、优惠政策不落实的县(市、区),省“三支一扶”办将调减其今后的招募计划,直至停止招募。
八、经费保障
(一)省级“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体检、社会保险、培训所需费用以及省“三支一扶”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支付,并按照《福建省省级“三支一扶”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各设区市“三支一扶”计划毕业生的生活补贴、体检、培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社会保险等费用,原则上由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按1:1比例安排专项经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