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初查结论报告未被领导批准的,主办检察官重新确定初查重点,继续初查,也可更换主办检察官初查。 (三)立案 16、线索经初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主办检察官制作《立案决定书》,制作《侦查计划》,经领导批准后进入侦查程序。 17、对于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必须报请主管检察长批准。 18、对人大代表立案的,应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大报告或报请。 19、使用及变更强制措施必须履行呈报和审批手续,相关文书由内勤统一编号,并严格按规定执行。对需要逮捕的,应将《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证据材料交报领导审批后,送交审查逮捕部门。 20、对人大代表采取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时,在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9条、第93条的规定,向人大报告或报请,不得迟报、不报。 21、对于立案侦查的案件,除重大案件外,侦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2、侦查期间的其它法律程序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四)侦查终结 23、侦查工作结束后,符合侦查终结条件的,主办检察官制作《侦查终结报告》,对符合起诉条件的,主办检察官同时制作《起诉意见书》,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制作《不起诉意见书》、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制作《撤销案件意见书》呈报领导审批,经领导批准后正式形成法律文书。 24、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诉和撤销案件决定作出后,主办检察官按照要求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移送审查部门或交风勤归档。 25、案件侦查终结后,局内要按照《案件综合考评制度要求,进行一案总结,并作综合评价,填写《案件质量考评表》。主办检察官及时装订检察副卷,交内勤统一归档。 26、内勤负责法律文书及案件卷宗质量的审查,主办检察官在各诉讼环节形成的法律文书(包括提请立案报告、立案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不起诉意见书、撤销决定书),一般案件要在三日内、大要案在两日内报内勤备案。 27、办案中的罚没及扣押款物由内勤统一登记、保管和上交,其他人不准私自留存和自行上交。 28、其他程序规定、标准和要求,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省院《侦查案件质量管理办法》、市院反贪局《业务程序标准》执行;赃款赃物的管理按高检院《人民检察辽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