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8名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长时间在交通要道上对民警进行挟持,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故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张某、戚某组织并煽动民工滋事是主犯,曹某、欧某、等6人起到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综合8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其认罪、悔罪态度,法院最终决定对8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其6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两人适用缓刑。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戚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欧某、曹某有期徒刑7个月,判处被告人宋某、康某有期徒刑6个月15天,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