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小贴士: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林女士在离婚过程中,仍遭到丈夫伤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对于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也是反家暴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设立的较为充分的救济制度。
六旬婆婆身心遭重创
2016年1月,60岁的张婆婆在朋友的陪同下来到武汉市妇联求助。张婆婆说,她与丈夫育有一儿一女,丈夫有外遇后经常对自己打骂,并提供了照片等相关证据。张女士对丈夫的家暴及外遇行为感到非常失望和痛苦,自己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且给儿女心理留下阴影,现在不知如何是好。
反家暴小贴士: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遭遇家暴,受害人首先要做的就是立即报警,并且保留相关证据,受伤后应去大型三甲医院进行伤情鉴定。调解无效的可申请离婚,但施暴者通常不会同意离婚,这时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情节严重的,还可请求判决施暴者承担刑事责任。
反家庭暴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反家暴,说出来!妇女维权公益热线:12338
反家暴,需要重建我们对家庭、对社会的观念,需要通过法治剔除不良观念。不少反家暴一线工作人员反映说,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省十三五规划纲要中的这句话让他们深受触动。
这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很多单位的配合。2007年,反家暴政府令出台不久,温州市妇联就联手温州市公安局进行培训。2009年,龙湾法院配合最高法开展全国涉家暴民事审判试点;3年后,温州市中院成为全国家庭暴力刑事案件审判试点单位。
过程中也有反复。有些单位觉得,反家暴工作给他们增加了工作量。然而,当实际工作效果显现出来后,这些单位的投入变得高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社会各部门的职责,是法律上的认可,也是规定。
公权力参与进来后的效果有多明显,我们有目共睹。而政府机关工作方式的改变带来社会观念的改变,进而相互促进,这是反家暴工作急需的。家庭暴力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应该清楚,这不可能仅仅依靠一部立法、一个部门就能彻底地预防和制止,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