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定义上来讲,协警并不是真正警察,定位是“辅助”警力。不具有执法权。协警必须在正规民警的带领下才能协助办案。因此,上文提到的协警去严女士那里办案,实际上也是违法的。
近年,协警越权执法的事时有发生。2009年,琼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两名聘用的协警人员违法收取当事人现金,删除违法记录一事。后琼中县公安局将协警开除了事。2009年9月至2011年4月间,温州两名协警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转手倒卖牟利;协警代替警察执法,日益已经形成一种现象。
尽管协警弥补了在编警力不足的缺点,同时,同时,协警队伍中人员的法律知识与业务素质水平偏低,个别协警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引发社会对协警制度的不满,我国一些地方曾有人大代表曾提议取消协警制度。
2004年9月公安部曾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聘用的协警、联防队员、治安员队伍进行专项清理,并要求在3年内全部清退。但由于地方的种种原因,此规定并未得到有效执行。
无论是城管协警还是“协警”,近年发生的“协警”现象都是个案,但却已向公众展现出清晰的内在逻辑:用协警实在是风险低、好处多。对于某些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来说,接纳协警其实是很合算的,干部的工资由上面规定,干多干少都一样,在收入固定的条件下,追求福利最大化的方式,就是减少工作量,也就是“增加帮手”。将工作交给那些协警去做,却又不影响自己的收入和前途。而对于素质相对不高的“协警”来说,也客观上提供了违法乱纪的机会。我们知道,抓赌至今仍是基层干警和联防队员额外收入的来源。至于其他轻微犯罪,只要竹杠敲得恰当,也可能出一笔小财。凭借以上收入,大概可以混到温饱和小康之间。这种工作尤其是对于文化低,就业能力差的城镇闲散平民,是很有吸引力的。
不仅如此,“协警”对于在编人员的好处还在于,使用“协警”可以降低违法乱纪的风险。万一有被好事者告发,他们可以推说这是协警干的,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的不就这样说吗?就如同郑州城管可以把把违野蛮执法的责任都推在“临时工”身上是一个道理。而协警不也是另一种形态的临时工吗?
明白了这一层,我们才知道原来多种执法行业都是用协警的微妙之处了。必要时可以当个替罪羊,个别人员还能实行公务员闲暇时间最大化。
“协警”代替警察执法开了一个很坏的口子。其危险不言而喻。尽管眼下可能难以根除“协警”,至少“协警”违法时,上司要受连带责任,这才能遏制协警再违法乱纪。当然,就看有关部门肯不肯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