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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则小伙脚踩消防烈士铜像头顶拍照图片在网上热传,并引发许多公众的愤怒。随后,杭州萧山警方开展调查,并找到当事游客。因四人行为未造成公共财物损坏,情节上属于违反社会公德,法律上并无明确处罚依据,故萧山警方对该四人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10月6日《钱江晚报》)
批评教育、公开道歉,如果仅从具体个案的角度,或许应该承认,当地警方对于踩烈士铜像拍照事件的上述处置,还是合理合法的。毕竟,警方所说的法律上并无明确处罚依据,确实是实情。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仅规定,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而众所周知,针对政府行为的基本法治原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并无明确处罚依据情况下,除了批评教育之外,警方事实上是无权对上述四名青年实施行政处罚的。
但尽管如此,进一步站在更普遍的社会秩序治理,尤其是治理不文明旅游行为角度审视,上述因为不文明旅游行为法律上并无明确处罚依据而只能仅止于批评教育的现实,又不能不让人备感遗憾:仅靠批评教育是否足以有效治理时下像踩烈士铜像拍照这类十分恶劣的不文明旅游行为?如果仅靠批评教育就能管用,何以此类不文明行为总是屡禁不绝、几乎每年的旅游黄金周都要大规模集中重复上演?
踩烈士铜像拍照之类不文明旅游行为,首先当然确实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德的缺德行为,但如果这种缺德行为过于恶劣、过于伤风败俗,对社会公共利益、对维系社会秩序的基础性公序良俗造成了明显的损害,如客观上对烈士造成了侮辱,对烈士家属和社会公众造成了伤害,显然又不应再被仅仅视为一个纯粹道德问题,而有必要进一步上升到法律层面,通过更具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加以约束惩戒。毕竟,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从来就不是绝对壁垒森严的,而是相互密切依存的,所谓法律是底线的道德。
更何况,即使是从纯道德的角度来看,批评教育、公开道歉实际上也远不是道德规范的全部,除此之外,同样也不乏其他一些更具约束力和惩戒效果的道德手段,比如,针对游客不文明行为的黑名单制度。然而同样遗憾的是,尽管此前国家旅游局公布相关《办法》,强调要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在案,但到目前为止,这一黑名单制度事实上仍很不完善。比如,那些被记录在案纳入黑名单的游客,究竟应该付出什么样的拉黑代价,将面临哪些诚信道德后果,相关《办法》实际上都并无明确细化的规定。而据上个月媒体报道,自黑名单制度执行5个月以来,仅有11名游客被纳入国家旅游局黑名单。
必须充分意识到,任何文明习惯的养成,都不仅只是个人修养的结果,更是包括道德和法律在内的外在制度约束的产物。这正如反腐肃贪必须通过不敢进而最终实现不能、不想一样,各种旅游不文明陋习的克服治理,同样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