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页申诉状三大重点 115个疑问
昨天上午,王朝母亲杨惠贤在代理律师孙莹和洪道德的陪同下,一同前往河北高院。相关部门收下材料,正式受理该案申诉。
北京青年报记者昨天看到,刑事申诉状长达122页。孙莹称,早在2011年保定北市区法院一审此案时,辩护观点已经很充分,此次申诉理由与之前差别不大,一共梳理出115个质疑。其总结了三个重点:
一是王朝没有作案时间。2006年8月11日,王朝当天在石家庄处理与邢某的交通事故,不具备从石家庄赶到保定进行异地抢劫的作案时间。
当天上午,王朝和邢某在石家庄桥西区事故停车场内的物价部门进行车辆现场勘验,共同在物价部门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书》上签字。当天下午,二人在石家庄交管部门桥西事故科进行事故认定,共同在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上签字。故而王朝不具备2006年8月11日上午8时许从石家庄前往保定、中午12时10分许在保定实施抢劫、下午3时又返回石家庄的时空条件。
二是原审裁决认定王朝犯抢劫罪的核心证据手机通话清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这份通话清单,我们认为第一是假证据,不具备真实性;第二是空证据,因为不敢入卷。孙莹说。
三是司法机关最初认定的王朝案情节值得商榷。孙莹表示:既然犯罪嫌疑人在现场长时间作案,并且与被害人有激烈的肢体接触,为何警方只在抢劫现场的酒瓶上提取到王朝左手中指指纹一枚?并且侦查办理本案时,是先抓人后取证,侦破过程难以自圆其说。
洪道德指出,在审判环节中,办案警方找到相关证人重新做笔录,导致相关证人在关键的作案时间问题上出现改口,而原来的说法对王朝是有利的,能证明他案发时确实在石家庄处理交通事故,但警方后来做的笔录,最后被终审法院采纳。
洪道德表示,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侦查主体是检察院,公安机关只能做配合工作,并且,新的调查只能是补充和解释,而不能在已经讲得很清楚的作案时间上再做文章。他指出,上述证据是被污染的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
特写
这4年一直在等待时机
3629天在2016年10月12日的日历上写下这几个字后,住在石家庄师范街的杨惠贤关上门,走路去离家不远的河北高院。这天她有一件非常重要的事去给儿子王朝递交刑事申诉状。
63岁的杨惠贤至今记得,王朝出事是在2006年10月31日。当天晚上10点多,儿子还没回家,打电话显示关机。这孩子从来没关过机,每天回到家里,再晚都要到我房间跟我打招呼。
直到十多天后的11月12日,杨惠贤才确定,儿子被警察抓了。当天,保定市北市区公安分局的一名警察到家里来搜查。
看到拘留通知书,我反而觉得高兴,也觉得可笑,因为王朝涉嫌的是抢劫罪。杨惠贤坚信自己的儿子不会有问题,那时候他做电力设备安装生意,不缺钱。他脑子简单,跟朋友吃饭总是爱抢着买单。干什么调皮事,他也不会干抢劫。
然而,王朝并没被释放,而是先后被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也是在警察上家里搜查那天,杨惠贤接到通知,可以为王朝聘请律师,但直到2007年1月12日,律师才会见到他。律师了解到,早在2006年11月2日王朝被送看守所时,看守所就拒绝别人接触他,因为他浑身是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