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各地在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对性骚扰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如《上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禁止以恋爱、征婚、招聘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玩弄,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等等,这些规定都是反对性骚扰的积极措施。此外,《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违背女性的意志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规定较为明确。
在中国台湾,2002年公布了两性工作平等法,分为敌意工作环境与交换式性骚扰,只适用于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情况,与美国类似。行为人与受害者之性别不限。
国外法律规定
德国:于1994年制定了工作场所性骚扰受雇人保护法。其工作场所性骚扰定义很广,只要是受雇人人格尊严受屈辱就算。
美国:行政管理方面有机会均等委员会于1980年发布之指导,而联邦法院在判例中确定工作场所性骚扰违反公民权法第七条,并且在1986年确定有报酬与敌意工作环境两种类型的性骚扰。美国方面的定义较德国严谨,相关制度只适用于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情况。
日本:行政管理方面有劳动省于1998年公布的指导方针,将工作场所性骚扰分为对价型与环境型两类,只适用于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情况,与美国类似,但不同的是保护对象限为女性受雇者。法律方面则是以民法之侵权行为之规定为主。2013年12月24日,日本厚生劳动省颁布了经修改的《男女雇用均等法》准则,其中规定同性间的不当言行也属于性骚扰。新规定将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