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6日,湖南邵阳,一名女子同另一男性嫌疑人窜至邵东县一商店,说要买线。他们想办法支开店主赵某,趁赵某转身拿货时,把赵某放在店铺摇篮里的钱包偷走,钱包里有一万多元现金及两部手机。赵某发现后随即上前和周围群众一起将女子抓获,此时另一男性嫌疑人已骑摩托车逃走。
小偷如同过街老鼠,社会上形成人人喊打的局面。为此,一旦出现小偷,或者抓住小偷后,往往是个体或群体采取民间私自处理方式,人们通常以过激的方式对待小偷。诸如暴打、捆绑、游街、挂牌、示众、跪地、脱衣、理光头、限制人身自由等等多种方式来惩罚小偷,在众人的眼里,惩罚小偷属于自咎自取、合情合理,就是防止小偷再犯,去祸害他人。这样的惩罚行为不仅可以一解心头之恨,还有助于教训小偷不敢再作恶,甚至有伸张正义的功能。小偷偷东西会根据犯罪情节定义罪行大小,但施暴者惩罚过重就是有理变违法了,我国是法制国家,凡事都该依法而行,最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抓住小偷交给公安部门处理,否则私人一旦处置过当,反而要在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使合情也不合法。女小偷遭脱衣围殴,抓小偷也要有尺度!
其实,许多市民选择对待小偷以恨解恨、以恶还恶、以毒攻毒、以暴制暴、以牙还牙的做法往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根源。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小偷也是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法律没有判决之前,小偷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小偷违法犯法,理当接受法律的惩罚,而不是个人、众人的民间行为想怎么处置就怎么处置,完全凌驾于法律之上,根本不把法律放在眼里,属于典型的有理变成违法,一旦法律追究起来,反而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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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重拳打伤小偷可能判3年,小偷关10天。日前一条转自公安部网站的新闻,迅速吸引来2.5万条网友评论。翻看记录,绝大多数网友震惊于三年与10天的巨大反差,并因此对警方和司法部门吐槽不已。那么,打伤小偷的男子被判刑是否合理,抓到小偷能不能痛揍一顿呢?
回到这次案例上,被转载的新闻只有短短一百来字,对于打伤小偷的过程没有详细交代。从事发当地永嘉县新闻中心的原始稿件来看,男子吴某被窃后,在已经一把抓住(小偷)并将其控制的情况下,发现小偷之前还曾偷过自己的自行车,怒不可遏之下,对小偷拳打脚踢,直到民警赶来还不罢休。很显然,在小偷已经被控制后,随着犯罪行为中止,吴某对小偷继续施暴,已经逾越了正当防卫的界限,对其依法处刑,有理有据。
也许很多人会想,只要不把小偷打死打残,打几下或者羞辱一下小偷算不了什么。生活中,不只是打小偷,把小偷捆绑游街甚至剥衣示众也常有耳闻。小偷当然可恨,但是如果我们因此认为,对小偷怎么惩罚都不过分,那么不但陷入了以暴制暴的观念误区,同时也将影响以文明战胜野蛮、以法治遏制犯罪的社会进步过程。道理很简单,如果因为他偷了我,我就可以无限地去惩罚他,那么不但小偷将承受滥刑,加剧小偷对社会和具体当事人的仇恨,为自己的犯罪找到支撑点。反过来,还会导致人们习惯以拳头说话,而失去对法律本身的敬畏。所以,罪罚相当不只关系到公平问题,也是一个树立法治思维的过程。小偷不因为犯了罪就失去了法律的保护,被害者也不因被偷而就有了执法的权力。只有这样,法律的权威才得到彰显,公民的权利才能真正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