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张某(男)与宋某(女)老夫妇有一儿一女,儿子已娶妻,女儿已出嫁。张某于2012年冬天因病去世,宋某伤心过度,不久后也去世,夫妇二人并未立遗嘱。兄妹二人办理完父母的丧事后,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矛盾。哥哥和嫂子认为,父母这些年都是与我们生活在一起,由我们在照顾,妹妹已经出嫁,当是别人家的人,不能再继承父母的遗产。而妹妹坚持要继承部分遗产。那么,究竟女儿出嫁以后是否还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呢?
案件分析:我国《继承法》第9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也就意味着,不管儿子还是女儿,也不管女儿是否出嫁,都平等地享有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本案中张某儿子的说法是封建社会男尊女卑的旧思想,在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当下,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定继承中,只要是同一顺序继承人,不论男女都享有相同的继承权,即使在遗嘱继承中,继承权的有无也不会因性别不同而有区别。
《继承法》第10条对法定继承做出了具体规定,内容如下: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张某夫妇的儿子女儿都健在,且张某夫妇并未立有遗嘱,因此儿子女儿同属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享有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另据《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根据该条规定,结合本案,张某夫妇多年来一直与儿子共同生活,儿子、儿媳对老人的照顾较多,在分割遗产时哥哥可适当多得一些,但妹妹仍有理由继承遗产,继承权不能剥夺。
子女如何继承父母财产
案情简介:一位老太太今年73岁了,有一儿一女,老伴去世了。在老伴去世前有一套房子,是夫妻俩的共同财产,房产证上写着老伴的名字。在老伴60岁退休后没多久,因为工作太劳累等原因失明了。然而,老太太的女儿在这时候带着老父亲去做了遗产的公证,这套老房子由她个人继承。当时的老房子因拆迁换得一套新房,而这套房子的房产证上依旧是写着老伴的名字。老伴去世后,女儿拿出公证书要求继承房产,但是女儿对老太太却没有尽到应尽的孝心。老太太不想让女儿继承房产,希望将房子留给儿子。老太太问,该怎么办才好?女儿有没有权利根据当时的公证书对新房进行继承?
荣凯解答:首先去当时做公证的公证机构查实这份公证书的真实性,如果公证书是真实有效的,那么公证书也是部分有效的,因为当时那个老房子是老夫妻俩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有效的夫妻共同财产,老爷子只能处置自己的那一半,针对属于他的那一半,老爷子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思立下遗嘱进行处置。剩下的那一半,则属于老太太,老太太可以自由支配,即女儿、老太太各占房产一半。如公证书不是老爷子的真实意思,那么这份公证遗嘱就无效。那就发生法定继承,首先还是先由老太太取出属于她那一半的个人财产,另一半发生法定继承,也就是三个人平均分。对于是否可以继承新房的问题,那是当然可以继承的,因为虽然当时做公证的是老房子,但是新房由老房子拆迁而来,现在发生继承的就是现在的新房了。
财产继承法是怎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