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流失文物有无法律庇佑
圆明园流失文物的每一次拍卖行为无不例外遭到国人一致地谴责和愤慨。那么对于流失在海外的圆明园文物除了高价回购之外是否就没有其他有效途径吗?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司长宋新潮在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我国政府一贯主张通过法律和外交手段,按照国际社会处理文物返还问题的法律框架和原则,依靠国际合作打击文物走私,追索非法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对于由于战争原因被掠夺或低价卖向海外的文物,将根据国际公约,在道义上进行呼吁和追溯,希望其返还。
2008年1月9日,流失海外14年的北魏石刻菩萨造像正式被日本美穗博物馆无偿归还。此前,我国也有数次依国际惯例与国际公约通过外交和外国司法途径索回被窃卖的文物。但是,与数以万计的流失文物相比,这些只是冰山一角。
圆明园文物属于非法流失海外的文物,对非法盗窃、盗掘和掠夺出去的文物,我们一直是有追索的权利的。李晓东说。他向记者解释,近代以来,国际社会对文物合法出口公认和通行的做法是对出口文物实行许可证制度。凡经文物原主国同意并发给某件文物出口许可证的文物出境是合法出口;相反,未经文物原主国同意并未发给某文物出口许可证,该文物出境就是非法出口。非法出口的文物,都可称为流失海外文物。追索海外流失文物无疑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对于文物原属国来说,索回文物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际公约。他向记者详细地介绍了这些国际公约。
1954年,海牙会议首次制定了专门在武装冲突时对文化财产予以保护的全球性公约《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及其议定书。虽然其间的规定比较笼统,但却开创了文化财产国际保护机制中流失文物归还的先河,并因此被广泛认可而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后来被称为‘海牙公约’。李晓东说。
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又称70公约),迄今已有91个国家批准加入该公约,这是目前最重要的控制文物非法流转的国际公约。
1995年6月在罗马外交大会上通过了《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公约适用范围包括:国际范围内返还被盗文物的请求和归还违反文物出口法律走私出国的文物的请求。公约确立了被盗文物返还的三个原则:非法挖掘的文物也视为被盗;被盗文物的持有者应该归还被盗文物;被盗文物的善意取得人在归还文物时,有权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与前两个公约相比,该公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该公约明示无溯及力的状况,我国于1996年签署该公约时声明保留对历史上被非法掠夺文物的追索权。
深思:国际法框架下追索困顿
我国至今已参加了4个保护文物国际公约,按说追索文物也算有法可依,但是实际上情形并不乐观。李晓东介绍,首先文物原属国要证明流失文物为非法出口,为此要收集足够的证据。但是,近代流失海外的文物情况复杂,由于时代久远,文物是什么时候流出去的,出境时的情况是怎样,确切的证据资料很难搜集,这是法律技术上的困难。
其次,依托国际公约追索文物还存在一个遗憾。几个公约对文物追索的规定都无溯及力,虽然中国在签署95公约时声明保留追索权,可是遗憾的是,拥有众多中国文物的英美等国家却不在此约之中。而公约仅对缔约国有约束力。一些人和媒体在谈到近代历史上流失海外文物的索回问题时,总声称要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这完全是一种误解,应该澄清。所以,中国面临属于自己的东西时,只能是保留追索权,寄希望于拥有者能够主动返还。李晓东无奈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