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4条 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
第四节 服务用房
第3.4.1条 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第3.4.2条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幼儿生活用房应有适当距离。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医务保健室和隔离
务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 表3.4.2 大 型 中 型 小 型
医务保健室 12 12 10
隔离室 2×8 8 8
晨检室 15 12 10
应设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
第3.4.3条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
第3.4.4条幼儿与职工洗浴设施不宜共用。
第五节 供应用房
第3.5.1条供应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供应用房最小使用面积㎡ 表3.5.1 厨
房
大 型 中 型 小 型
主副食加工间 45 36 30
主食库 15 10 15
副食库 15 10
冷藏库 8 6 4
配餐间 18 15 10
消毒间 12 10 8
洗衣房 15 12 8
第3.5.2条 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厨房与职工厨房合建时,其面积可略小于两部分面积之和。
二、厨房内设有主副食加工机械时,可适当增加主副食加工间的使用面积。
三、因各地燃料不同,烧火间是否设置及使用面积大小,均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四、托儿所、幼儿园为楼房时,宜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
第六节 防火与疏散
第3.6.1条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3.6.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超过一层。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
第3.6.3条 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3.6.3的规定。
走廊最小净宽度m 表3.6.3 双面布房 单面布房或外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