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日前获悉,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认为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虽然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罚,但也认可了幼女卖淫女的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最高人民法院希望能够与社会各界共同推动全国人大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如果一段时间内该罪名依然未被废除,最高法院会进一步规范该罪的适用。
嫖宿幼女罪名侮辱受害幼女
记者从日前召开的防范性侵幼女研讨会上了解到,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从2010年开始持续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今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939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中表示,完全赞成孙晓梅代表提出的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未成年人保护层面,废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刑法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这是基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尚不具备性决定能力的现实情况规定的,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幼女性权利的绝对保护。但是,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又间接承认了幼女可以卖淫、具备性自主能力,这不仅不符合幼女身心发育状况,更与强奸罪的规定存在逻辑矛盾。
我们经研究认为,只有废除嫖宿幼女罪才能真正解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中表示,废除嫖宿幼女罪,能够解决强奸罪与该罪之间根本性的逻辑矛盾;能够更好地保护幼女名誉,实现儿童最大利益目标。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虽然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罚,但也认可了幼女卖淫女的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司法实践中,许多嫖宿幼女案被害人和家长对该罪名都非常不满,社会各界特别是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部门对该罪名普遍不认可。但是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对幼女进行了不当的道德评判,往往容易给幼女及其家庭带来严重的精神伤害,背离了文明国家对儿童保护的初衷。
最高法院在答复中表示,总之,我们希望能够共同推动全国人大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如果一段时间内该罪名依然未被废除,我们将加强调研,进一步研究规范该罪的适用。
恶法成奸淫幼女者保护伞
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中还透露,嫖宿幼女案件数量较少,2010年全国收案37件,2011年全国收案30件,2012年全国收案41件,在法律适用方面也未发现疑难或者量刑过于不平衡的问题。
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张荣丽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显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嫖宿幼女罪进行了彻底的否定,这开创了一个先例:执法机关对一个罪名有看法的时候,可以用冻结,或者是最大限度压缩执法空间的方法,来使得这个罪名在现实当中没有了继续适用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