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外普遍严惩性侵儿童的做法相比,我国对性侵儿童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孙晓梅介绍,按照我国已签署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对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无论幼女是否自愿,无论有无金钱给付,一律按照奸淫幼女来定罪(按照现行刑法应定强奸罪),以确保刑法对幼女实行无歧视(差别)的保护。按照现行刑法规定,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可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则为5年至15年的有期徒刑。
最高检去年发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嫖宿幼女罪150件255人。
近年来适用嫖宿幼女罪案例越来越少
对于社会上要求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声音,2013年10月24日,最高法等四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提出,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发生性关系,知道或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孙晓梅说,《意见》表明官方的态度,透露了积极信号,对于实践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孙晓梅介绍,近年来实践中适用嫖宿幼女罪的案例越来越少,尤其自去年以来,在各地对于涉及到奸淫幼女的案件中,已经基本不再适用嫖宿幼女罪,主要按照强奸罪从重量刑。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答复孙晓梅称,将在有关刑法修改工作中认真研究废除嫖宿幼女罪。
废除嫖宿幼女罪目前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只是个时间问题。孙晓梅代表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