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多起明星涉毒事件中,有的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刑罚,如房祖名;有的则仅仅是行政处罚,如柯震东。而近期李代沫、房祖名、张默都因为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刑法,都是吸毒,为什么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时,罪名和处罚会不同?
此案的主审法官辛祖国解释称,李代沫、房祖名、张默等是因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尹相杰则是因为非法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辛祖国称,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幅度下至拘役或者管制,上至无期徒刑。从尹相杰的行为来看,符合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情形,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量刑是一项复杂的司法过程,需要根据全案犯罪事实,综合考量各种影响量刑的情节和因素。辛祖国法官介绍,尹相杰案中不存在从重处罚的情节。
辛祖国称,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尹相杰非法持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为13.93克,同时持有少量氯胺酮和大麻,从持有毒品的数量来看,刚刚超过入刑点甲基苯丙胺10克的标准,因此量刑不宜过重。
揭发违法不构成立功 量刑酌情考虑
其次,在从宽处罚方面,尹相杰存在坦白即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的情节。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该规定,我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对于尹相杰是否具有立功情节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属于立功。
经查,尹相杰虽曾揭发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人员,但是其揭发的人员仅构成行政违法,而非犯罪行为,故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立功条件,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但是,尽管如此,该情节我们在量刑时也酌情予以了考虑。
综合以上诸多因素,同时根据尹相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确定了有期徒刑7个月的刑罚。
专家解读
尹相杰涉毒罪名
与房祖名张默不同
尹相杰被控非法持有毒品罪,而在此前房祖名、张默涉毒案中,检方指控和法院判决的罪名是容留他人吸毒罪,同样是吸毒人员,但两人的罪名截然不同。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学教授洪道德告诉《法制晚报》记者,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而容留他人吸毒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洪道德认为,虽然都被侦查机关查出了毒品,但是尹相杰案中,他并没有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只是自己吸食,因此不涉及容留他人吸毒罪。
持有毒品达到一定量 才构成该罪
同样是吸毒,为何房祖名案中未涉及非法持有毒品罪?
对此,洪道德分析认为,非法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犯罪,即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