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少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从死刑判决的整体数量来看,慎用死刑成为一个大的历史发展趋势。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法院正式收回了死刑复核权,开始大力推行少杀慎杀、宽严相济、疑者不杀,杀者不疑等刑事政策。同年末,时任最高法院院长肖扬表示,本年度的死缓判决已首次超过死刑判决。
那些没有拿到免死金牌的贪官,被处决的原因并非因为贪污多少钱,而在于贪污渎职造成的其它更严重的连带后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刘仁文曾表示,尽管目前国家的法律对官员的渎职、贪腐行为有着严格的规定,但是在具体量刑过程中很少对他们立即执行死刑,除非其还有经济之外的严重问题,或者说还引发了另外的巨大损失。
2011年7月19日,最高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承认,近几年来,确实存在适用缓免刑频率比较高的情况,并认为有以下几大原因:
一是有些办案人员在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这些人员对监禁刑特有的教育惩治功能重视不够,觉得能够适用缓免刑的就应当尽量适用。
二是对基层法院来说,起诉审判的很多案件数额较小,不到3万元。法律规定,只要不再危害社会,涉案金额3万元以下就可判缓免刑。
三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办案人员对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条件理解得不够准确。比如有些不该认为是自首立功的情节也被归为自首立功,导致适用了缓免刑。
四是客观上对适用缓免刑的标准有待规范。最高法院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审理指控犯罪案件适用缓免刑等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将明确列出不得适用缓免刑的具体情形及从程序上规范等等。
越来越多的大贪官被判处死缓,其正当性和合法性很难获得普通民众认同。持续对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免于判处立即执行死刑,这些情况将有利于中国政府在今后外交活动中的协商和谈判。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赵长青说,这里面有政治因素的考虑,不能完全以法律规定来评判。
被行死刑的十大贪官: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