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这一指导思想,公务员都应该有平等的晋升空间,而不能因为公务员所处的机构层级不一样,其级别晋升的机会就不一样。也就是说,无论公务员是在乡镇机关,还是在中央机关,他们的级别晋升机制应该是一样的。不能因为是中央机关的公务员,就不从科级干起,也不能因为是乡镇公务员,就不可能晋升到处级、厅级。只要是恪尽职守、勤奋工作的人,他们可能达到的级别的机会应该是均等的。
二是职级之间的联系由直接变为间接。
现在的制度是,担任了什么领导职务,你就是什么级别,这是职务和级别的直接挂钩。职务和级别并行制度实施以后,这两者的联系应该是间接联系: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其行政级别不低于其职务对应的级别。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其级别按一定机制正常晋升。领导职务及其级别应该继续与机构层级对应。比如,乡镇党委书记是正科级领导职务,县委书记是正县级领导职务。同时继续坚持上一级领导职务领导下一级领导职务的机制。一个乡镇的普通公务员,他虽然不担任任何领导职务,但他可能是正县级或副厅级甚至更高。虽然是这样,担任领导职务的人才是这个地方或单位的领导者。
三是晋升级别依据综合考核结果。
不担任领导职务而可以晋升级别,重要目的就是打造职业化公务员队伍,让那些对某一项工作熟悉的公务员安心本职,把工作做得越来越专业、越来越精细。所以,衡量公务员能否晋升的标准,应区别于提任领导职务的标准。在这些衡量标准中,经历、岗位胜任度、年度考核结果等为主要内容。
在公务员晋升中还应贯彻凡升必考的原则。不论是政务类、专业技术类还是行政执法类,在职务的提升、级别的晋升上,都实行凡升必考的制度。让大家充分认识到,只要你有知识、有能力,工作做得好,都可以晋升,逐步形成一种不学习,不用功,级别低,待遇低,不怪别人,是自己造成的这样一种氛围。
四是核编设岗划分职位类别。
通过职位分类,可以改变单一化的职务设置,按职位设置多种职务序列,从而建立起多元化的职务发展空间。《公务员法》将公务员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并明确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实际操作中应对各级机关科学合理地核定编制和设置岗位,再按各岗位承担的主要职责划分类别。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打破传统思维和习惯框架,按服务对象的多少和岗位职责重新核编定岗。
五是非领导职务设置与各职务层次统一。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设置4个职务序列:领导职务、综合管理非领导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执法职务,保留了增设特殊职位。可以借鉴国外经验,从事综合管理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可称为事务官,从事专业技术职务的称为技术官,从事行政执法职务的称为执法官。各类公务员职位职系可以按照职位特点、任职资格、权责轻重等,由高到低划分为若干层次。
六是合理设置各职务序列层次与级别。
首先,非领导职务设置应与行政机构规格脱钩,不受行政机构规格限制,这样在基层非领导职务岗位上的公务员,才可以正常地晋升职务和级别,才可享受应有的待遇。在级别设置上,各职务序列的薪级数应足够并统一设置。各职务序列层次与薪级的对应关系设置应统一,以方便各职务序列对比参照;各职务序列层次职务对应的薪级幅度要拉大,让低层次职务有较大的级别晋升空间,以保证在职务不晋升的情况下晋升级别。这样做不但是非领导职务设置的需要,更重要的是能够解决基层领导的级别晋升问题。
实行并行制还需其他制度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