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这次会议的精神,中共中央和中共中央军委于1948年11月1日作出《关于统一全军组织及部队番号的规定》,指出:人民解放军分为野战部队、地方部队和游击部队三类。野战部队的野战军现时分为四个,以地名区分,即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北野战军(第一野战军)、中原野战军(第二野战军)、华东野战军(第三野战军)、东北野战军(第四野战军);各步兵兵团、军、师、团,各骑兵师、团,各炮兵师、团等,一律冠以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称谓;作为地方部队建制的军区,其第一级军区(即大军区),现有五个,以地名区分,即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北军区,中原军区,华东军区,东北军区,华北军区;第二级军区,现有三个,亦以地名区分,即中国人民解放军晋绥军区,豫皖苏军区,冀热辽军区;游击部队,则依情况需要和可能由各地军事机关自行组织。
随后,全军进行了统一整编。从此,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称谓一直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