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7日,李和鹏以到北京协调事情为由,从项城市人民法院主管会计杨某处拿走现金10万元,后安排办公室主任马某找票据在单位冲账。
根据判决书显示,李和鹏共报账80.4万元,所报账款被其个人占为己有。
此外,李和鹏还因为妻子展某,与诈骗挂上钩,并且还说不出101.4万余元财产的来源。
2013年12月12日,商城县法院一审宣判,认定检方指控四项罪名成立,判处李和鹏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罚金2万元。6月5日,信阳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辩护
坚称自己无罪
将提出申诉
昨天,李和鹏的辩护人称,根据我国两审终审制,目前该案已终审审结,二审裁定已生效。不过,李和鹏认为法院认定的四项犯罪均有争议,坚称自己无罪。
该辩护人称,指控的受贿行为都是不存在的,李和鹏并未给请托人谋取利益。
辩护人称,李和鹏没有财务管理经验,外出公务先开支,后报账,不过在财务报表中,李的签字行为是合法的,法院不应将该行为作为贪污的证据。辩护人对李和鹏涉嫌的诈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也进行了辩护。
该辩护人表示,目前,李和鹏已提出将要申诉,不过尚未提交申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