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同时学校按教育部要求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招生决议;讨论学校招生重大事宜,制定学校招生政策。
第八条学校成立由校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招生工作同时接受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制定的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制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工作等。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2016年学校普通本科面向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各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办公布的为准。学校安排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1%的名额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工作以“三个有助于”为指导思想,即“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负责高校招生录取的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高水平运动队、核类专业单独招生的预录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考试情况提供给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招生工作行政部门,按政策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四条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符合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录取不满额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实施平行志愿的省份如投档考生服从专业调剂一般不予退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