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体检现场设监督复议组,由省军区招生办、地方招生部门、医疗机构各1名负责人组成,负责对有争议的检查结果进行复议。复议过程中,将安排家长代表进行现场监督。体检各项目结论应当场告知考生本人。考生如有异议,可现场提出复议申请,由监督复议组现场复议(对可通过服用药物或其他治疗手段影响检查结果的项目不予复议,初检结论即最终结论),对复议结果仍持异议的,可向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提出申诉。对当场不能作出结论的血常规、尿液、血清艾滋病毒抗体等体格检查项目,应于考生体格检查结束后2天内向社会公布检查结论,考生可按规定自行查询检测情况。
4.填表办法。《政治考核、面试结论及体检表》中的“政治考核结论”和“面试结论”栏的填写以及“综合结论”栏信息点的填涂由4个军检站的军分区(警备区)招生办负责,其他内容由相关人员填写。填写表格时,必须使用黑色墨水笔或签字笔(不得用圆珠笔填写),并保持字迹清晰工整。须注意的事项:所有结论栏目内容不得涂改,确因工作人员填写失误造成的涂改,必须在涂改处加盖该军检站体检专用公章,否则视为无效;表格在传递和填写时,要保持表面平整,不得折叠和粘贴其他材料,以确保扫描效果;各种检查单据统一粘贴在一张A4白纸上,由体检面试所在军分区(警备区)招生办保存5年;各军检医院在体检表上所有盖章和签章必须使用蓝色印泥,印章须清晰完整。
(三)有关表格打印及上报时限
1.表格打印。《政治考核、面试结论及体检表》在省教育考试院填写考生身份信息并生成条形码后,由省军区招生办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政治考核表》由各军分区(警备区)用80gA4纸按规定格式印制;《面试表》由军检站点所在军分区(警备区)用80gA4纸按规定格式印制。
2.上报时限
(1)6月18日前,各军分区(警备区)将招生工作人员(军分区、警备区招生负责人,军检站主检医生、联络员)联系方式及体检医院、时间、地点和体检计划等情况通过远程递送系统报省军区招生办。
(2)6月26日前,各军分区(警备区)司令部将政治考核合格考生名单上报省军区招生办,由省军区招生办汇总交省教育考试院。
(3)6月29日17时前,各军分区(警备区)司令部将政治考核合格考生名单及本地区参加军检考生电子名册派专人送至考生军检所在地军分区(警备区)司令部。各军检站点所在军分区(警备区)派人到省军区招生办领取《政治考核、面试结论及体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