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面申请(表);
2.相关人员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3.原籍地(户口迁出地)历史户籍证明;
4.大中专毕业(肄业、结业)证书;
5.婚姻状况证明;
6.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办理社保情况证明;
7.住建部门出具的本人与配偶未享受房改、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证明;
8.迁入地的房屋权属证明,系直系亲属住房的,需提供房主与本人的关系证明及房主同意落户证明;
9.随迁子女的提供关系证明;
10.迁入地行政村及乡镇街道同意落户证明。
(二)离婚人员户口迁回原籍
1.书面申请(表);
2.相关人员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3.原籍证明;
4.离婚判决书(法院调解书)或民政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现婚姻状况证明;
5.户籍地无本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籍有本人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证明,住房系父母的,提供关系证明及房主同意落户证明;
6.实际居住证明;
7.落户地行政村及乡镇街道同意接收证明。
离婚人员分户
1.书面申请表(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签名);
2.户主及拟分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现有房屋的权属证明;
4.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或双方对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分割的离婚协议(需经婚姻登记机关盖章确认);
5.离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