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兵役状况按本人情况填写。系退出现役的,填退出现役;服预备役的,据情填士兵预备役或军官预备役;未服兵役的不填。
22.身高16周岁以上公民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填写本人登记时的身体高度,如170厘米。
23.血型根据本人的血液类型,分别填写O、A、B、AB或卫生部门规定的其他血液类型。
24.职业填写本人所做的具体工作。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填具体职务名称,如中医师、记者等。
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是负责人,应注明具体职务名称,如局长、处长、科长,如果是一般工作人员,可填科员、办事员等。
商业,服务人员,可填售货员、厨师等。
农林牧副渔劳动者,要填粮农、棉农、菜农、渔民、牧民等。
生产工人、运输工人可出钳工、汽车司机等。
个体劳动者,在所登记的职业前项冠以个体二字,如个体修理皮鞋、个体卖菜等。
没有固定职业做临时工作的,在所登记的职业前须冠以临时二字,如临时瓦工。
无业的人员,填写无业。
25.服务处所填写本人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具体名称,应写全称。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营业的个体劳动者,填写个体户。
26.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对由本市(县)以外地区迁入的公民,填写其迁入落户的时间、原因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世居本市(县)的,填写久居。
27.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址填写本人迁来本户口管辖区之前在本市的常住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及迁入落户的时间、原因。世居本址的,填写久居。
28.何时何因迁往何地填写本人迁出户口管辖区的时间、原因和迁人地的详细地址。
29.何时何因注销户口据情填写注销户口的时间。原因,如出国定居、应征入伍、死亡等。
30.申报人签章申报人对常住人口登记表的登记项目确认无误后,应在本栏中签字或签章。
31.承办人签章户口登记机关具体承办人应在本栏中签宇或签章。
32.登记日期填写户口登记机关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时的具体日期。
33.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除姓名的变更、更正,需重新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外(原常住人口登记表应附在新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之后),其余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更正,应在本栏填写变更、更正后的项目内容、时间,并由申报人和承办人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