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符合迁出登记的,不予办理,并向申请人解释清楚。
2、在迁出者〈〈常表〉〉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何时何因迁往何地栏中注明迁往地的详细地址和时间。对全户迁移的要收缴〈〈居民户口簿〉〉,并予以销毁。
3、签发〈〈户口迁移证〉〉,交申报人核对。
4、填写〈〈迁出登记表〉〉。
5、收存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及其他有关凭证材料,存档备查。
6、将注销后的〈〈常表〉〉按规定另册保存备查。
★公民领取〈〈户口迁移证〉〉后,因故不迁或迁出后未落户又返回原居住地的,迁出地公安派出所问明情况后,对理由正当的,凭原〈〈户口迁移证〉〉恢复常住户口,收回〈〈迁移证〉〉附载原存根上,并在备注栏内注明作废的原因,注销迁出登记。
★公民因故延期而使迁移证超过有效期的,迁出地公安派出所文明情况后,可补发新的迁移证,原证收回并附在原存根上作废。
★公民丢失迁移证的,迁出地派出所问明情况,要求公民写出书面申请、挂失后,可在证件有效期内补发新的迁移证,并在补发的迁移证的备注栏内注明补发的原因,然后,将公民的书面申请收回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