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就读的外省生源凭户口迁移证可以直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就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但是,属于肆业、开除、退学情形的除外。
第十六条 学生毕业后的户口迁移按以下列方式办理:
学生毕业后来我市工作的,凭毕业证、报到证、用人单位接收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可以直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入学前为农业户口的本市农村籍生源,毕业后两年内(含两年,从毕业证签发之日起计算)要求返回原籍落户的,可以自愿选择户口性质。超过两年的,只能以非迁非形式迁入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设立的公户。
第十七条 驻韶部队军官、文职干部符合部队有关随军条件规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凭所属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批准证明,可以随军迁入本市。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许申请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户口迁入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