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确属华侨身份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第六十一条 对因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在其户口页上盖章注销,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第四节 其他情形注销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或属其它非法登记户口的,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注销非法或者错误登记的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第六十三条 经确认属于户口注销情形的,应当在当事人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簿册上登记注销原因,并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户口信息。
第五章 户口迁移
第六十四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包括同类性质的户口迁移和农转非、非转农的户口迁移。申请人为非农业户口的,被申请人随之办理农转非迁移手续,符合政策的其他农转非情形,不受农转非指标限制。办理迁移手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