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配偶系在职职工的,按职工调动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③配偶系非在职人员,按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3、职工调动工作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
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下列人员可办理转移工作单位手续,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①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6周岁以上,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因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的人员;
②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成批转移工作单位[兼并、搬迁、合并、企业职工跨地区内部调剂(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③西藏、原四川省三州内调人员,退役运动员,转业干部家属以及随军家属转移工作单位等属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2)人户手续及程序
①上述人员工作转移到我市主城区的,由接收单位填写《重庆市职工转移工作单位报批表》(以下简称《报批表》)或《重庆市企业职工成批转移工作单位花名册》,随附《结婚证》、住房证明、在渝方户口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公安分局批准,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人
户。
②工作转移到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的以及各区县(自治县、市)之间转移工作单位的,由接收单位填写《报批表》后,由所在单位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人户。
③职工配偶非在职或系农村居民户口的,按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的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二)婴儿随父随母入户及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规定
1、人户对象及条件
(1)凡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在其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性质,均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户口性质确定。
对历年来出生、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未入户的子女,均按照本人自愿随父或随母人户的规定,凭《出生医学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其他出生证明(1996年1月1 日后出生小孩应当具备《出生医学证明》)、街道(村)证明、知情人证明、民警调查材料等,申报人户。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性质,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户口性质确定。
(2)对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并要求随父人户的16周岁以下(在校生不超过19周岁)的子女,可以随父人户(但城镇居民户口不得转为农村居民户口),学龄前儿童优先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