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府办《关于印发〈东莞市优秀新莞人评选活动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5〕77 号)的有关精神,被我市评选为优秀新莞人的新莞人准予入户东莞。从市政府发文表彰之日起,优秀新莞人申办我市常住户口的有效期为两年。
一、办理入户须提供证明材料
(一)个人申请入户书面报告;
(二)优秀新莞人《荣誉证书》、《东莞市优秀新莞人评选推荐表》复印件(须经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校对);
(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广东省居住证》;
(四)申请人户口迁到自有住房的,需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证明;
(五)申请人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单位接收证明及集体户本扉页复印件;
(六)迁入地社区居委会接收证明;
(七)申请人个人简历及家庭成员身份资料(本项材料只作受理单位对申请人进行户口调查用)。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入户地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经批准同意的,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批准入户通知》和有关证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户口准迁证,并持户口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持两证到申请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核发《准迁证》工本费4 元、《户口簿》工本费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