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收养协议书(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或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
5、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3张(4 x 6厘米)。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送养申请书》(一式一份);
2、身份证和户口簿;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丧偶者须提交相关证明);
4、亲属关系公证书;
5、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协议书。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同意送养意见: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2、身份证和户口簿;
3、离婚证明(送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离婚证件);
4、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协议书。
被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身份证和户口簿;
2、出生证或出生公证书;
3、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五、受理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收养登记中心
六、办理程序
填表申请→递交证件、证明→(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还应提交与送养单位签订的试养协议书)→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七、办结时限
收养登记中心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颁发《收养登记证》;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收养证工本费10元;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号。
九、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30
十、办理地点
上海市漕宝路82号(光大会展中心E座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