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侨和港、澳、台地区居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2)

户口政策2018-11-27李天扬老师

  4、收养协议书(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或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

  5、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3张(4 x 6厘米)。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送养申请书》(一式一份);

  2、身份证和户口簿;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丧偶者须提交相关证明);

  4、亲属关系公证书;

  5、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协议书。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同意送养意见: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2、身份证和户口簿;

  3、离婚证明(送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离婚证件);

  4、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协议书。

  被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身份证和户口簿;

  2、出生证或出生公证书;

  3、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五、受理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收养登记中心

  六、办理程序

  填表申请→递交证件、证明→(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还应提交与送养单位签订的试养协议书)→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七、办结时限

  收养登记中心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颁发《收养登记证》;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收养证工本费10元;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号。

  九、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30

  十、办理地点

  上海市漕宝路82号(光大会展中心E座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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