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关部门出具《社会保障性住房户口投靠落户联系单》。
(四)申请人持《社会保障性住房户口投靠落户联系单》、《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或《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及相关材料到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投靠落户手续。
第十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时,必须将本户家庭成员户口全部迁出社会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无合法固定住所可落户的,可暂时在社会保障性住房公共户落户。
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后超过二个月不迁出户口的,户籍管理部门应按市公房管理中心出具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户口迁移协办函》将其户口迁入社会保障性住房公共户。
第十一条 住户将户口迁入社会保障性住房公共户的,在其有合法固定住所后,应按本市户籍管理规定将户口迁移到其合法固定住所。
第十二条 属于本办法第五条情形,户口必须从原地址迁出但暂无合法固定住所可落户的,可将户口迁入社会保障性住房公共户。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
第十四条 2006年之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立户和迁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