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铜陵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3)

户口政策2018-07-31才子老师

第十九条 凡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的,经有关部门验资核实,每投资折合人民币10万元,可申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或1名企业职工登记为我市居民户口。一次性投资额经验资核实后的指标一次性办结。 

第二十条 凡投资兴办医院、学校等公益事业的,可以申请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登记为我市居民户口。 

第二十一条 凡自愿到边远贫困地区投资、投劳承包地、荒山的人员,经当地政府同意签订承包合同后,可以申请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登记为我市居民户口。 

第二十二条 凡在我市就业的流动人口,获得县(区)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可以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登记为我市居民户口。 

第三章 市内户口迁移 

第二十三条 市辖铜官区、义安区、郊区城乡居民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迁移户口,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第二十四条 居民离开户籍地到本市范围内其他地方居住的,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向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移登记。 

第二十五条 夫妻、子女、父母间迁移户口的,经户主同意后,申请人可以迁移户口。 

第四章 户口挂靠 

第二十六条 根据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以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为单位设立社区集体户,统一挂靠符合本市落户条件但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持有房产权证或不动产证的住房)的居民户口。 

第二十七条 本市居民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挂靠亲戚朋友处,或挂靠社区集体户。 

第二十八条 社区集体户,可参照家庭户进行管理,发放居民户口簿,户别为“居民集体户”。 

第二十九条 户口挂靠社区集体户的居民,每年12月份应主动到派出所进行信息核对。 

第五章 出生登记 

第三十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一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等相关材料,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非婚生育子女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第三十一条 禁止设立以社会抚养征收票据等前置条件,取消计划外入户证明等计划生育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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