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黄山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进一步放开户口迁移政策
(一)全面放开城区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在区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合法购买、自建的住房,单位提供或租赁给本单位员工常年使用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公有住房。
(二)进一步放开“三投靠”入户政策。属于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的户口迁移,不再设置限制条件,但是其他政策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夫妻有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另一方与公婆(岳父母)之间的相互投靠,参照执行。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子女已随军落户的,可投靠(外)祖父母。
(三)继续落实人才落户政策。在我区就业的人员,获得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在就业地落户。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上述人员凡自愿在我区工作的,不受其就(创)业地或实际居住地户口迁移条件限制。
(四)妥善解决户口管理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妥善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新生儿出生登记户口只审查出生证明和监护关系人材料,不得设置任何落户前置条件。在各乡镇及城区4个社区分别设立集体户,专人管理,以解决那些符合其他落户条件、但暂无落户地点的人的户口登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