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在本市投资经商、兴办实业,实际出资达一定数额以上或者年缴纳地方税收达一定数额以上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可以在所在县(市、区)城镇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在城镇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按规定申请在被投靠人所在户内落户。被投靠人在城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其未婚成年子女、父母可以按规定申请投靠落户。
台州市区、各县(市)内的户籍人员,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现与在城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三代之内直系亲属共同居住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在直系亲属处投靠落户。
第十一条 台州市区、各县(市)范围内的户口迁移,可以进一步放宽住房、居住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落户条件。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与以前有关户口迁移政策方面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台州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5〕31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33号),为规范台州市区(含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户口迁移业务办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和一房一户原则,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第三条 台州市区以外居民户口迁入,由迁入地派出所(含办证中心,下同)受理,经迁入地所属区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办理迁移手续。台州市区内的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迁移手续。
第二章 申请与条件
第四条 在城镇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房屋所有权(包括本人或者配偶拥有的)或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的人员,可申请在房屋所在地登记为常住户口。非住宅用房不得落户。
申请时需携带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房屋权属证明等。
第五条 在城镇有合法稳定就业,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满3年、按国家规定在台州市区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连续满3年的人员,可申请在就业地所在社区或租赁的商品房登记为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