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扬州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关于调整扬州市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局、公安分局: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乡统筹发展水平,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以及《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公规【2016】3号)要求,市局对我市现行户籍准入和迁移规定进行了调整。现就相关调整内容明确如下:
一、市外户口迁入
本市行政区域外户口迁入实行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准入制度。
(一)市外人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可以申请迁入市区或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建制镇:
1、子女(指未成年子女、无房产且无稳定就业的未婚或离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2、父母(父母有一方在城镇地区已退休或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在农村地区已满50周岁)投靠成年子女的;
3、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的;
4、父母双亡的成年子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的;
6、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其父母投靠另一方的;
7、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军人未成年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军人父母投靠军人成年子女的。
(二)市外人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迁入农村地区:
1、投靠配偶的(户口迁入的房屋为配偶或者其父母、子女所有);
2、现役军人的配偶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就业,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的;
3、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户口迁入的房屋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所有);
4、父母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就业,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投靠成年子女,且子女在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