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③现户籍地村(居)出具的无住房、无生活来源的证明;④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⑤被投靠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⑥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6、在社区集体户落户
(1)办理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社区集体户落户①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②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③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离开单位的;④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与落户条件情形相符合的证明;③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7、家庭户口、集体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的迁移原则
(1)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或者朋友处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2)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3)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因工作变动需要迁移户口的,新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可以将户口迁至新单位集体户落户;
(4)家庭户口除本规定明确的情形外,不得迁至集体户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