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治区内农村牧区考入区内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依照本人意愿,可以将户口迁入就读院校集体户。毕业后根据实际情况,可将户口迁入经常居住地、就(创)业地或者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2.退出部队现役的农村牧区籍义务兵和士官,依照本人意愿,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可在现实际居住生活的城市、建制镇申请迁移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3.对在同一城市、建制镇连续居住3年以上和举家在城市、建制镇居住生活的农村牧区籍人员,依照本人意愿,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可在现实际居住生活的城市、建制镇申请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三)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
取得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区内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需要的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依照本人意愿,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可以在我区大中小城市、建制镇申请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四)放宽投靠类落户条件。
具有设区市市区、县级市市区、旗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镇区户籍的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投靠落户,不受投靠人员年龄、婚否、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住房面积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五)放宽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市区的落户条件。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市区要按照国家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和本地区实际,及时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促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市区取消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落户条件,扩大合法稳定就业认定范围,进一步放宽户口准入条件。
三、畅通落户通道,为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
(一)切实解决落户地址问题。
除在自治区内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外,申请人有自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没有自有房屋或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登记户口的,可以征得房屋所有人和户主同意,挂靠在其他家庭户中,也可以在单位集体户或现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