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序推进实有人口管理,提升户籍管理水平。在户籍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各县区要树立“实有人口管理创新”的理念,着力解决人户分离问题,统筹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建设,建立以“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全覆盖管理为目标的实有人口管理新体制,推动人口管理从静态的户籍管理模式向以实际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动态管理模式转变。要全面准确掌握居住房屋和人口信息,进一步提高人口信息准确度,理顺实有人口综合管理体制,提高实有人口治安管理水平,完善实有人口服务管理新机制,使人口管理工作能够真正发挥“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保障民生提供基础,为社会管理提供支撑,为控制治安提供抓手”的基础性作用。?
4.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确保改革成效。各县区公安(分)局要切实掌握改革运作情况,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相关政策措施在理解和执行上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改革中,各县区公安(分)局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经验积累,为下一步继续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打好基础。?
五、完善配套措施?
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完善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分情况、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互衔接,整体推进,协调发展,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加强城镇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热供气、邮政通信、环境保护和文教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承载能力,满足城镇新增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城镇的协调有序发展。
(二)城镇新落户人员子女义务教育要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加大教育投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调整学校布局,保障其享有与当地居民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进入城镇落户的家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对象的,可享受政府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政策。?
(四)进入城镇落户人员就业后应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关待遇。?
(五)进入城镇落户的家庭,符合当地低保救助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市低保对象,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六)由农村迁入城市城镇落户的居民,自享受城市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之日起,给予3年的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仍执行农村的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由城市城镇落户到农村,但仍生活、居住、工作在城市城镇,不赖以土地为生的居民,不得执行农村的生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