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太原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5)

户口政策2018-07-24王新老师

八、直系亲属是指:夫妻、父母、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婚子女(已达婚龄的子女须有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不包含离婚和丧偶)。直系亲属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公安机关或公证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有效证明。

九、计生证明是指: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乡镇、街办计生部门出具的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或已处罚证明。

十、户籍证明是指:电脑打印的户籍证明或常住户口底簿复印件,必须有18位居民身份证号码,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十一、《申请迁入登记表》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重新设计后,公布在太原市政务大厅网站市公安局栏目内,网址是:www.tyzwdt.gov.cn,群众可自行下载填写(复印有效);同时还公布在公安网市公安局户政支队网站内,网址是:http://10.95.4.1,旧版的《申请迁入登记表》同时作废。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及成套新建商品住房必须经过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认定,并在《申请迁入登记表》“相关部门审核意见”栏内签注意见、盖章后,再履行申报手续。

十三、《毕业证》必须经过山西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山西教育人才服务中心)的认证,并在《申请迁入登记表》“相关部门审核意见”栏内签注意见、盖章后,再履行申报手续。。

十四、我市短缺的特殊技能和用人单位招用的具有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职称)必须经过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鉴定,并在《申请迁入登记表》“相关部门审核意见”栏内签注意见、盖章后,再履行申报手续。

十五、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是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缴费专用票据。

十六、我市古交市、清徐县、娄烦县、阳曲县的居民迁入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民营经济开发区)的,按上述规定申报。外地人员迁入上述县、市的可继续执行《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3]14号)。

十七、我市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民营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居民,只要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可在市区内迁移。严禁各种名义的搭户造成人户分离的现象。

十八、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我市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其它不相抵触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只取消《进入太原市落户指标表》和《“农转非”计划指标表》。

十九、本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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