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健全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放宽失业登记范围,取消非本地城镇户籍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方可进行失业登记的政策限制,对居住半年以上并申领居住证、当前未参加社会保险、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无业城镇常住人员给予办理失业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符合条件申请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做到应办尽办。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有针对性地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在此基础上,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保障其逐步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充分发挥企业培养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继续落实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政策。
(二十)加快统一城乡居民卫生计生服务制度。将全市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设全面覆盖实际居住人口的计生服务信息网络。
(二十一)加快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深入分析研究本地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住房需求,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逐步将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措房源,着力解决新落户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探索完善城乡居民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简化贷款条件限制、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缩短公积金提取周期、提高提取额度、加大政策宣传普及等方式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城乡居民住房消费的作用。进一步修订我市公租房管理涉及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完善公租房户籍管理。
(二十二)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在省明确省以下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基础上,健全我市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进一步厘清市镇支出责任。
五、健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体系
(二十三)强化工作领导。成立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和体育局、卫生计生局、流动人口办、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法制局、城乡规划局、统计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信访局、财政局、司法局、总工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局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协调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