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汕尾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4)

户口政策2018-07-21王华老师

(十三)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要根据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要根据《居往证暂行条例》和省的有关要求,加快制定实施具体管理办法。(市公安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单位参与)

四、强化工作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由常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的协调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视情召开会议研究推进有关工作。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要根据实际统筹制定本地区落户实施办法,明确主要对象、目标任务、责任分工、相关政策和实施进度等。市牵头单位要根据上级的决策部署,抓紧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对各县(市、区)相关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各项配套政策应于2017年底前出台实施,贯彻落实情况于每年12月下旬前报告市政府。(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健全落户统计体系。根据全国统一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加快人口统计体系的建设和健全,准确快捷反映各地两个指标变动状况,并列入全市和各地统计公报。(市统计局牵头,市发改局、住建局、公安局等单位参与)

(十六)强化审计监督。将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市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整改情况作为有关单位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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