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实施配套政策
(四)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人口流动变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并充分考虑向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对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结构进行动态调整。落实各县(市)的主体责任,引导其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依靠自有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市级财政根据其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等因素适当给予奖励。(市财政局牵头)
(五)探索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县(市)区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探索研究实施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城镇倾斜的政策。市级财政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县(市、区)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各县(市、区)实施相应配套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住建局、发改局等单位参与)
(六)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按照协调发展的要求,实施差别化进城落户人口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化编制和修订时,充分考虑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和流向,科学测算和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县(市、区)要按照方便进城落户人口生产生活的要求,统筹考虑各类各业建设用地供应,优先保障住房,特别是落户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设施建设用地。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保障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市国土局、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局、 公安局、人社局等单位参与)
(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财政局牵头)
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城市公共服务领域和基础设施领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融资。(市财政局、市发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