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城落户农民在本市就业或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城落户农民未就业的,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完善并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保参保人能跨统筹地区连续参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局等单位参与)
(十)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各地要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根据要求,加快完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实现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与省级户籍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对接,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市教育局牵头,市公安局等单位参与)
(十二)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根据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市公安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单位参与)
四、强化工作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由常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的协调机制,视情况召开会议研究推进有关工作。各县(市、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市牵头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的决策部署,抓紧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对相关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各项配套政策应于2017年底前出台实施,贯彻落实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告市政府。(市政府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落实数据统计工作。在省健全完善落户统计体系的基础上,严格落实数据统计工作,要做到能够准确快捷反映我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两个指标变动状况要求。(市统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等单位参与)
(十五)加强督查评估。将各县(市、区)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市、县级有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市政府督查工作范围,每年由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局牵头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其中,2018年进行中期督查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市有关单位要采取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完善,强化实施效果。(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