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住公租房或拥有产权房屋迁入城镇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3)《韶关市直管公房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4)有父母、配偶、子女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
(二)自建合法住宅,迁入城镇或从乡村迁往乡村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3)不动产权证书或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4)房屋报建手续材料;(5)社区民警提取的房屋照片(房屋必须已装钉门牌、民警签名);(6)属合资建造的,交验产权分割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7)有父母、配偶、子女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8)由乡村迁入乡村的,需迁入地村委出具书面同意书(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村小组三分二以上村民签名并捺指印)。
(三)自建合法住宅,申请从城镇回乡村落户的,当事人应当为非退休、非城镇职工人员且实际生活居住在乡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3)不动产权证书或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4)房屋报建手续材料;(5)社区民警提取的房屋照片(房屋必须已装钉门牌、民警签名);(6)属合资建造的,交验产权分割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7)有父母、配偶、子女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8)申请人在迁入、迁出(原籍)两地的房屋登记部门出具在城镇无房产的查档证明;(9)《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证明表》和有效期内登记为失业的《就业失业登记证》;(10)迁入地村委出具书面同意书(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村小组三分二以上村民签名并捺指印);(11)迁入地派出所民警上门核实投靠人实际在该乡村生活居住的报告材料。
第十五条 在城镇购买的房屋因特殊原因暂未取得产权证但实际已居住的,房屋产权人及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入户。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说明不能或暂未办理房产证的原因);(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3)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4)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查档证明;(5)有父母、配偶、子女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在我市经商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守法经营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且连续办理居住证满1年以上的,其本人及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入户。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产权证件、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4)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证明材料;(5)办理居住证满1年以上材料;(6)有父母、配偶、子女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7)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户口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