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贯彻落实好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各层次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推进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三)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统筹考虑全市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的总体规模和基本公共服务增支等客观因素,加大公共服务财政保障力度,逐步完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以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务的保障机制。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认识。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基础性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新型城镇化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切实抓好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各地要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公安、发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卫生计生、统计、法制和经济研究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联络协调机制及相应办事机构,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二)落实政策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统筹考虑,因地制宜,抓紧制订出台本县市区总体安排和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委、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市政府法制和经济研究室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出台本部门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及配套方案,落实经费,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取得实效。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市公安局及各地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