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统筹配套,有机融合。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型城镇化,促进城镇发展与产业支撑、就业转移和人口聚集相统一,激发改革活力和发展潜力,推进“四化”同步发展。
四、进一步放宽落户政策
(一)全面放开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办事处的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办事处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父母、继父母)、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积极放开黄冈市区落户条件。
黄冈市中心城区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1.积极吸纳各类人才落户。取消引进人才社保、工作年限等落户条件限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父母、继父母)、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均可在就业或居住地落户:(1)来我市创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2)我市引进或到我市工作的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中级职业资格以上的技能人才;(3)在我市工作(居住)获得地市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获得地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等。
2.鼓励投资经商办企业人员落户。取消投资经商办企业注册金额标准落户条件限制。在我市投资经商、兴办企业的,不受投资和纳税金额等条件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父母、继父母)、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可以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3.落实购买(租赁、租住)住房落户。取消合法稳定住所面积、居住时间落户条件限制。公民购买成套商品房和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二手房,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有住房,购买成套商品房因故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者,不受房屋面积、居住时间限制,均可按合法稳定住所,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父母、继父母)、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落户。
4.推进农业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黄冈市区落户。农业转移人口或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住城镇居民有合法产权的私有住房),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父母、继父母)、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可以在居住地落户。
(三)规范农村落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