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鄂州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2)

户口政策2018-07-18李天扬老师

第六条本细则中的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私人经营具有工商执照的店铺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公安部门办理出租房屋登记的房屋。包括购买、自建、还建、受赠、继承的住房、可供居住的门店铺面以及依法承租城镇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提供(租赁)给本单位员工使用的公有住房等。

第七条严格依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46号)、省公安厅、省卫计委《关于依法加强全省出生人口登记管理的十二条规定》(鄂公安规[2015]1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出生人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州公通字[2015]17号)等文件要求,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无法申领或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亲子关系凭证,或者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经拟落户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区公安分局审批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八条在拟落户地城镇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原则上应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租赁私房的,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在房屋登记地单独立户,与房屋产权人存在亲属关系的,经调查核实后,可在房屋产权人的家庭户中落户;如房屋产权人不同意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申请人可在社区集体户或单位集体户落户。租赁单位公房的,可在申请人单位集体户落户。租赁政府公租房(廉租房)的,可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

第九条下放户口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将原本市农村迁往城镇审批权限从市公安局下放至区公安分局,将一周岁至三周岁出生登记权限由区公安分局下放至派出所,将出生日期更正、城镇迁往农村等户口审批流程从派出所、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三级审批简化为派出所、市公安局两级审批。对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审批的市内变动、补报户口、变更更正等业务,派出所直接凭系统生成的电子通知单办理手续。

第三章 申报材料和办理程序

第十条凡符合第五条要求申请入户或户口迁移的,应按入户类别分别填报申请表格(表格样式见附件),一户一档,据实填报,并按具体情况分别提供有关申请材料。

在办理各类户口迁入审核(审批)时,凡能通过公安网查询到居民户口、婚姻登记、家庭关系等信息的,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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